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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原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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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原告是谁
请问索要子女抚养费纠纷原告是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仪;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该条第2款又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抚养费纠纷案件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1)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2)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抚养费请求。也就是说,根据实际情况,未成年子女可以是原告,未成年子女父母的任何一方也可以是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