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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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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能否解除

婚姻法对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的:


1、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


2、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对于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仍有义务承担其生活费用。


3、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的,可以解除已形成的抚养关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与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