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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限额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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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限额是怎样的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限额是怎样的
1、核损害赔偿: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3、国内航空事故赔偿: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0000元人民币;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