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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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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有哪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 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 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 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 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单纯医疗问题向社会问题升级患者和医务人员对医疗处理、疾病转归、难以预料的并发症及医疗意外差错认知不同,医疗纠纷投诉产生后,问题在没有找对正确的投诉部门的情况下,那么矛头集中指向医院,本可以通过沟通、解释,甚至补偿的办法化解的矛盾不断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