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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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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法律特征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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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有哪几种类型,定金担保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定金有哪几种类型定金是一种古老的担保方式,在现代各国法律中也普遍规定为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五种: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为了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这种定金的双方一般有预约,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在合同订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如不订立正式合同,则失去给付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订立正式合同,则应加倍返还定金。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以其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成立。3、证约定金。证约定金是为了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的交付即为合同成立的证明。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以违约赔偿为目的的定金。交付定金后,如交付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定金而不给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加倍返还定金。这种定金的作用类似于违约金。5、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若交付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则丧失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二、定金担保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定金的约定可以在主合同中写明,也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但定金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随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2、定金以交付为成立条件定金虽是由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但定金担保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虽有当事人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但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实际将定金交付给对方的,定金担保不能成立。3、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因为定金是担保债权的,因而只能于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前交付。若债务已经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定金也就失去目的;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则债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无交付定金担保债权的必要。4、定金担保的目的是担保双方的债权其他担保一般仅是担保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定金实际担保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负有相对应的义务,享有相对应的权利。尽管定金是一方交付给对方的,但对方不履行债务时,也须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担保的目的是担保双方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