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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工工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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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工工伤申报
职工发生工伤如何进行申报

(一)工伤申报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二)工伤申报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2)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检查单等)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受伤职工为驾驶员的附驾驶证复印件;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有关证明;


(三)工伤认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款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货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四)工伤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资料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五)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