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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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