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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销部门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属于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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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销部门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属于有效合同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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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职能部门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这本是常识。但在实践中,职能部门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在少数。从理论上说,公司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该无效。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均规定职能部门以自己名义签订的保证合同一概无效。但在处理职能部门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其他合同(以下所讨论的职能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均担保合同外的合同)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并非一概判定合同无效。

举一些例子:

如某公司的总务部应该有权利处理采购事宜。又如相对人一直与某公司的电脑部签署电脑购销合同,该法人也一直没有表示异议。此外,即使法人没有授权其职能部门处理合同项下事务,只要其行为足以令人以为该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也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如某公司对外签署采购合同的一直是其办公室,则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办公室有权利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