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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下列四种情形不属于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乐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的;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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