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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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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离婚后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1、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总的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其具体原则是: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分别租住;或者双方将这套公房调换为两处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者这套公房由一方单独租住,由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但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无承租权一方可以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无承租权一方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无承租权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