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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方式 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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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方式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方式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所谓直接送达又称为交付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直接送交本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送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2)留置送达。是当事人拒收送达文书时,行政机关把送达文书留在当事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在当事人不在行政机关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适用。接受委托的只能是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需要委托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托的行政机关。


(4)邮寄送达。是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送达文书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当事人的送达方法。


(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行政机关将送达文书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 达方式。


(6)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行政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当事人的送达方式。无 论当事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当事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