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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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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民法总论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是关于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注意,对于那些没有登记的自然也即不鞥对抗审议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