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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属于民法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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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属于民法调整对象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但是不幸的家庭就有不同的不幸之处。从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总结幸福的经验,从不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分析不幸福的原因,让不幸的家庭变成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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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属于重婚财产如何分配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的重婚构成重婚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重婚罪。

法律只保护合法权益,重婚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违法,所以重婚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财产纠纷不能依靠法律进行分割,重婚财产处理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一)无子女情形

重婚财产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首先可以进行调解,参加调解的必然包括重婚双方以及重婚罪的另一配偶。

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因为重婚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重婚期内的财产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当做同居财产处理,具体处理方式是各自的财产都归重婚前财产持有人,不能对重婚期内的财产进行分割。

(二)有子女情形

如果重婚期内二人有了孩子,首先仍是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关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遵循保护子女原则,抚养子女的一方将会分得较多财产,其余的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重婚属于法定婚姻无效情节,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