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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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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的金融机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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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


(1)概念: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2)《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货币当局:

1、中国人民银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1、银行;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4、农村资金互助社;

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信托公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金融租赁公司;

4、汽车金融公司;

5、贷款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期货公司;

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

1、财产保险公司;

2、人身保险公司;

3、再保险公司;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保险经纪公司;

6、保险代理公司;

7、保险公估公司;

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1、交易所;

2、登记结算类机构。

八、金融控股公司: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

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兴金融企业:

1、小额贷款公司;

2、第三方理财公司;

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