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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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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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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金如何适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

一、定金与违约金如何适用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时,当事人只择一适用。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此项规定仅针对同一个违约行为。若不同违约行为分别涉及定金和违约金,则可以并存,一并主张。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6条另有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一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金可以一并主张,但是并用后的数额不能超过全部价款的总值。这是因为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同样举个例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7条还规定:“在同一诉讼中,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