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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归责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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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归责心得
个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是存在着很多具体的调解工作的,比如说一些比较轻微的打架斗殴的现象,就会来进行双方的一个赔偿工作的协调,能够协调好的话,那么就不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这样的话也避免相关司法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