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其他法律>法律顾问>法律>强制执行中拘留问题

强制执行中拘留问题

法律知识站 人气:2.28W
强制执行中拘留问题
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的异同

强制执行拘传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都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但两者在又有很多不同。


1.文书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适用的条件不同。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期间不同。拘留的期限为1—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在配备裁决庭的地方,需要裁决庭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并报院长批准。拘传属于执行实施权,可以由执行员报院长批准后迳行适用。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有关部门进行传唤后拒绝到案的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按照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拘传也是属于强制的措施,但强制力也是最弱的一种,在这里也是提醒各位,当触犯了法律后一定要积极的配合有关部门的审理,否则也将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