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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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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哪些情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有: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等情形;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