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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交警可以扣车的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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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交警可以扣车的有哪些法律依据
规定交警可以扣车的有哪些法律依据
1、规定交警有扣车权力的法律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其中,交警有扣车权限的最全面规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3、因此,交警仅在发生上面所述的九项情形时,才具有依法扣车的权力。
4、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有扣车的权力。
赋予交警这项权力的法律依据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