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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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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