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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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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审判活动中,证据的完整性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证据不全,不能对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审判活动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证据要合法合据,这样才能解决最后的问题。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为确保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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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与证人出庭以口头方式作证的最大不同在于,后者可以被询问被质证,当面询问与对质被认为是发现真实的最佳途径。证人出庭率过低,不仅让庭审的质证辩论缺乏实效,而且对书面证言真假难辨,尤其是关键证人的不出庭,使得对关键证人的质询权无法实现,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进而影响被告人的权益和司法公正。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最低限度的司法公正,又考虑到证人大都不愿出庭作证的现状,新刑诉法要求部分证人必须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有异议,且该书面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提供该书面证言的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也就是说,同时该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有争议的书面证言,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最终由法官裁量。经过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法官可基本确定应出庭证人名单并通知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