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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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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指定辩护

无罪辩护的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但是,由于一般进行公诉的案件在证据力方面被告人很难翻盘胜诉,如果一味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实践中律师在看完案件卷宗后(被告人无权看),会劝说被告人做有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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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依法不应指定辩护

不应指定辩护的人就是自己有能力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具体而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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