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条款
您好: 《劳动合同法》共有以下条款,是涉及到劳动者辞职的: 第36条 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详细规定了劳动者辞职和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具体情况,您可以上网搜索。 有什么实际问题的话,也可以直接咨询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