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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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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不能对抗第三人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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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夫妻财产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夫妻财产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

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在婚姻中就会为了让彼此之间的财产更加清晰而拟定了财产协议,而这样的协议只要是不违法的都是有法律效力而且受到保护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出现了第三人涉及在协议中的,需要明确该协议不能对抗他们的权益,必须将他们的权益也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