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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设立是出于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殊保护。
只有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
对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以本罪论。
虽然本罪是行为犯,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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