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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债务债权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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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债务债权的承担
租赁商业房屋的债权债务关系

租赁商业房屋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债务承担合同因主体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一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一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参考文献一)从立法上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前段的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针对债务承担合同的形势而言,显然《民法通则》与理论界是一致的。尽管《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仅仅肯定了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对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务承担合同并没有明确,但理论界普遍认为,“由于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所以与此而言,在债务转移问题上,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根据‘举重明轻’的解释规则,应当认为既然债务人可以转移债务,债权人当然也可以转移债务,所以,第三人完全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进行债务的转移。”(参考文献二)也就是说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即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