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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刑法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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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刑法236条
强奸罪刑法236条法律内容是什么
刑法236条内容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强奸罪刑法236条的罪名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