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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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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解读

故意毁坏财物罪解读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解读: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此类犯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不同的主要特点在于,行为人一方面使公私财物受到损失,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将财物占为己有或转归第三者所有的目的,即其本人或第三者并未得到任何物质上的利益,而是使某项财物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其中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项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特别恶劣的等。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侵犯了其他客体,则不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例如,故意毁坏使用中的交通设备、交通工具、电力煤气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根据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GUO统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2021年3月版 第6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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