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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一套住房也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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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一套住房也可以强制执行?

唯一一套住房也可以强制执行?

欠钱十多年就是不还

据悉,2002年,夏先生多次向葛女士借款共计25万元,但一直未归还。葛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夏先生在派出所承诺将其位于市区一套房产抵债,却迟迟不办理过户事宜,葛女士遂向金山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夏先生还钱,获法院支持。

和葛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还有朱女士,夏先生曾向她借款10万元。经金山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夏先生还是不肯还钱。

最终,无奈的葛女士和朱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除那套市区房产,夏先生无其他财产,平时靠在建筑工地打零工维持生计,属于低保人员。

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夏先生谈,得到的答复是:我现在没工作,是拿低保的,但是我也愿意还这笔钱,只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

夏先生遇到别人来讨债,总是那句话:“我什么都没有,就一套房,你们也卖不了我的房子。”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他“心安理得”紧锁大门,外出打工,这一走就是两年。

▌法院查封名下唯一住房

不过,让他意外的是,这次,金山法院对他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

还采取了“打草惊蛇”的方法,在该房屋上张贴公告,告知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请居委会和邻居及时告知有关情况。

2017年4月一天,执行法官突然接到夏先生邻居电话,说有人进入了该房屋,执行法官立即赶赴现场,看到一位自称夏先生哥哥的人在打扫房屋。通过此人,法官联系到了夏先生,并传唤其到法院。

夏先生来到金山法院执行局后,表示每月偿还1000元,如何处置房屋却只字未提。在法官的协调下,夏先生同意将房屋出租,租金收入一并偿还申请人。

但是没过多久,申请人向法官反映,夏先生以“租房将取消低保”为借口怠于出租房屋。执行法官联系居委会及夏先生哥哥,配合法院一道做夏先生的工作,并向其寄送了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决定书。

▌留下“过渡房租金”执结此案

在持续高压下,夏先生不得不再次来到金山法院。经过执行法官的再次协调,夏先生愿将房产99%的份额转让给申请人以偿抵部分债务,申请人保证在夏先生有生之年都可以使用该房屋。

谁知,申请人之后数次要求办理手续,夏先生均借口推脱,最后索性不接电话。

针对夏先生视法律为儿戏的情况,执行法官决定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按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在金山法院执行局局长彭勇看来,这一司法解释本意是想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避免因为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造成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无家可归,可是执行过程却碰到很多现实困境。2015年最高院出台新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相应情形下,对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在夏先生拒绝配合的情况下,执行法官邀请居委会、平安志愿者、楼组长共同见证了开启房门及入户评估的过程,并全程摄影摄像。评估报告完成后,依法送达夏先生。

眼看再也赖不下去,夏先生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一周内自行变卖房屋。几天后,案外人将购房款汇至法院账户,执行法官参照当地租赁标准为夏先生留下租金。至此,这桩历时1年半的“一套房”执行案尘埃落定。

“虽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却住着宽敞的房子,这对于申请人是不公平的。法院应该采取措施对其住房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老赖’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彭勇说。(澎湃新闻)

▌法条链接:

2015年5月5日,由最高院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在《查封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在执行实践中,执行唯一住房的具体的规定。

综上,法律就是法律,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示,2-3年彻底解决执行难,全国各地法院执行部门都在如火如荼的处理执行问题,作为只有一套住房的被执行人的您,切勿高枕无忧,突然一天法院执行人员光临,就是强制执行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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