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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转载有违公序良俗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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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公序良俗的司法解释1.关于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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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按照罗马法学家的观点,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所谓良俗是指人民的一般道德准则,这两个概念的含义非常广泛,而且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不断变化。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大竹合同纠纷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提出公序良俗的概念,其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七条、物权法第七条也做了大致相似的规定。通说认为这些规定的就是公序良俗的内容,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就相当于国外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的概念。

我国立法中最早使用公序良俗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公民“姓名权涉及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有三部司法解释使用了“公序良俗”,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等都使用了“公序良俗”概念。

关于公序良俗的内容。史尚宽先生认为,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如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之自由,以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通常认为,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公共道德,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从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来看,公共秩序解释为“社会和经济秩序”可能更为合理。

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在于弥补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可见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在于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具有与私法自治原则相匹敌的强行法性格。从民法总则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来看,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主要包括:对于习惯的调控、判断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还有解释法律与补充漏洞,无具体规定时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功效。具体而言,主要适用于三个方面:

第一,是习惯能否成为民法法源的合同法审查条件。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或者法院依职权适用习惯法时,事先应当接受公序良俗的检验,受其约束,违背公序良俗的,一律排除适用。

第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给予否定性评价。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这种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无效。

第三,对于故意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