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其他法律>法律顾问>法律常识>谁来承担责任? 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借款

谁来承担责任? 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借款

法律知识站 人气:1.65W

法律咨询

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借款,谁来承担责任?

您好,我是一个日化用品批发商,2016年为了扩大经营,我和丁某签订了委托贷款的代理协议,约定由丁某代我向某银行贷款30万元,并将自己的印章交给了丁某。后来我发现丁某为了完成任务,竟然以我的名义到某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借款利息比代理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息高很多。四个月后,贷款公司找到我要求我还款,可是我对丁某擅自以我的名义向贷款公司借款毫不知情,于是拒绝还款,贷款公司便将我告上了法院。请问,对于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进行的行为我应当承担责任吗?

律师答疑

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上述法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即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即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由于不完全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致使合同不能当即生效,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追认才能生效。本案中,您仅委托丁某以您的名义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丁某却以您的名义到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其行为显然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其和贷款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只有您追认后才能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