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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遇到强制拆除行为应该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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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政府委托相关机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以委托政府为被告的情形

征收中遇到强制拆除行为应该起诉谁?

案情概况

2011年1月18日,桥西区政府、桥西区泉西街道林庄居委会等单位共同签订《旧村改造责任书》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林建某系林庄村村民,在林庄村拥有一处住宅,并已办理房产证。2017年7月18日,林庄村双委会作出《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建某、林发某、林喜某房屋进行拆迁的决定》。2017年7月19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带队现场踏察桥西区城建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邢台市人民政府﹝2017﹞78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78号会议纪要)明确‚桥西区政府负责于7月底前完成龙岗片区范围内苗王庄、林庄村民的拆迁安置工作。2017年7月19日,林庄村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建某、林发某、林喜某房屋进行拆迁的决定》。2017年7月20日,林庄村村民出具《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建某、林发某、林喜某房屋进行拆迁的意见》。上述三份材料皆载明‚根据2017年6月19日邢台市桥西区‘拆违拆迁重点项目进地工作百日攻坚战’和‘泉西办拆违拆迁攻坚战’城建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对我村拆违拆迁任务目标要求”,限期拆除林建某等人的房屋。2017年7月29日,林建某房屋被林庄居委会强制拆除。2018年9月,林建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桥西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经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行初128号行政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行终322号行政判决。桥西区政府不服,申请再审称桥西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最高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是否存在行政委托关系,一是要看行为的内容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性质;二是要看受益主体是否惠及社会公众,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两者同时具备即属于行政委托,而不是说只有行政机关以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委托的,才存在行政委托关系。

本案中,林庄村的旧村改造项目是在桥西区政府主导下,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工程项目,内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林庄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确实可以改善被拆迁村民的居住条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邢台市,尤其是桥西区拆迁范围及周边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且旧村改造拆迁整合后腾挪出来的集体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体为桥西区政府。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林庄居委会受桥西区政府委托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桥西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同时,桥西区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之前,以旧村改造为名实施预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超越职权、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一、二审判决确认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桥西区政府主张,没有委托林庄村拆除林建某的房屋,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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