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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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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实务中高发且争议较大。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可以说是工伤认定中的“网红”,职工十分关注,企业十分头疼。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问题。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历史沿革

1996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6] 266号)第八条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1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现行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变化

对比可以看出,现行规定有如下变化:

1、摒弃了过去关于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而以“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取代,扩大了工伤认定部门的裁量权,规定更加柔性;

2、去除了过去仅限机动车事故的限制,将机动车事故与非机动车事故以及职工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都纳入进来,扩大了认定范围,保障了职工权益;

3、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限制,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减少道德风险,维护公序良俗。

关键概念解读

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对其中的几个关键概念,应全面理解:

概念一:上下班途中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包括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三个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概念二:事故伤害

这里的“事故伤害”,可以是职工未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可以是职工自己驾驶或乘坐的车辆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事故受到的伤害,包括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概念三:事故认定

“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另外,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共分五类,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三类,属于可认定工伤的范围(对于无法认定责任或无法查明等情形下,是否可以认定责任,存在较大争议,在此不做详述)。

律师建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关系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成功与否的重要证据。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以便公安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明确事故责任划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客观看待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积极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分担用工法律风险。对于有争议的交通事故应提前介入,听取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避免作出错误判断及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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