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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后担保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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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后担保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

民法典》颁布后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发生了很大的变动,从原来的各保证人之间可相互追偿,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已变更为担保人之间一般没有追偿权,除非相互之间约定或者共同在一份合同上签章,可见新的法律规定增加了担保人担保的风险。

具体来说担保人之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享有追偿权: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2.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3.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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