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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开采海沙、河砂的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 以疏浚港口、河道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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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疏浚港口河道的名义未经许可开采海沙河砂的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

以疏浚港口、河道的名义,未经许可开采海沙、河砂的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

 

打着以河道清淤的名义抽取河道砂石的有可能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需要获得采矿许可证

  

律师观点一公司申请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员工以个人名义去开采海沙构成非法采矿罪

案例:李原系XX公司员工,其在XX公司工作期间,以XX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海域使用权证书,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李某从XX公司离职后,与XX公司海砂开采合作协议,并以XX公司名义多次办理了海域使用权的续期。会计报告显示,李某开采海砂的经营收入均未计入XX公司账户。

法院认定李某以XX公司的名义开采海砂,并未取得XX公司的授权,更非双方合作行为。《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换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李某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或以其名义重新申请换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其使用XX公司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在其持有的XX公司海域使用权证到期后,仍继续开采海砂,行政机关20094月至20106月期间,对李某4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以罚款。李某在20092月至20109月期间,其既无海域使用权证,亦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海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律师观点二采矿许可证到期未续期的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有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案例张某A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虽合同尚未到期,但合法开采所依据A公司采矿许可证于20151025日已期限届满,未办理延续登记而继续开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规定的无许可证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损害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功能性,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费用

律师观点三处理疏浚河道的清淤工程中抽取海砂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王某承包政府发包的清淤整治项目工程,在清淤项目中承担清淤任务Y县渔港进出港口区域清淤整治项目是由Y海洋与渔业局下拨经费,并Y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立项。清淤整治项目主要包括底泥疏浚、运输;本工程航道清淤面层主要是杂草、污泥、树叶腐殖质为主,拟采用疏挖弃泥船运输到阳西县余泥渣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填埋。本次清淤疏浚工程并不包含海砂的抽取

虽然清淤整治项目是政府发包工程,但王某在河道清淤工程施工期间,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海域挖掘海砂并伙同同案人出售牟利。王某在工程施工期间实际操作过程是将海砂和其他物质抽上船后,用网将海砂和其他物质分离,将海砂输送到运砂船运走,其他物质倒回海里。王某在河道清淤工程施工期间并没有按照要求清理河道淤泥杂质,而是以清淤为名非法采砂用于出售牟利。

经执法部门查获,王某非法采砂共计9000多立方米,在码头堆放了约7000立方米,还有约2000立方米堆放在晒砂场,已出售了900多立方米。王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并用于出卖牟利的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律师观点四采砂用的船舶是非法采矿的专门工具属于非法采矿的专门工具予以没收

王某清淤过程中抽取海砂所使用三艘采砂船用于非法采砂活动,是非法采矿的专门工具,法院判决予以没收。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此处的矿产资源法是要扩大解释

非法采矿罪的中的矿产资源法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包括违反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指

1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2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3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4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及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罪的中情节严重是指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开采矿产品的数额达到50——150万元以上的;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办理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者应当办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既未办理采砂许可证也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如果因采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的“情节严重”行为。

开采海沙的也有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如果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罪中的“情节严重”。 

矿产品价值认定的依据有哪些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四)司法鉴定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出具的鉴定意见;(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出具的报告;(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报告;(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就是否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出具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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