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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企业借贷的“虚拟回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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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企业借贷的“虚拟回购”认定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企业借贷的“虚拟回购”认定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企业间借贷的“虚拟回购”,借款人已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主张股权转让的,应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1年,建筑公司因融资需要,与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将所持科技公司20%股权作价1200万元转让给后者,并约定了回购期及回购价1344万元。因逾期未还款,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先期转让8%股权,并经科技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2012年,建筑公司诉请办理2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

①针对建筑公司持有科技公司8%股权转让给投资公司一节,科技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决议通过。且投资公司与建筑公司再次所签转股协议对建筑公司转让给投资公司股权的相关内容,尤其是股权对价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事项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约定。故该8%股权转让部分约定系投资公司与建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②针对建筑公司持有科技公司12%股权约定,系在股权未变更登记到投资公司名下时即约定的建筑公司“股权回购”条件,实属“虚拟回购”。纵观协议全部内容,约定“回购延展期”实际系对还款期限约定。且协议中对股权转让价款及回购款项支付方式约定实际系对借款利息的变相约定。结合证人证言,协议中针对建筑公司持有科技公司12%股权的回购期以及回购价款约定性质系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款合同。现建筑公司已将从投资公司处所借得款项连同利息支付给投资公司,故投资公司依法不能享有建筑公司名下科技公司12%股权。判决建筑公司和科技公司对建筑公司所持科技公司8%股权转让给投资公司7日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逾期不履行,由投资公司自行报批。

实务要点: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企业间借贷的“虚拟回购”约定,在借款人已偿还借款本息情况下,贷款人主张股权转让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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