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其他法律>法律顾问>法律论文>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做“骑墙式辩护”

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做“骑墙式辩护”

法律知识站 人气:1.3W

对同一个案件,律师既作无罪辩护,又做量刑辩护,这种辩护方式俗称骑墙式辩护。

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做“骑墙式辩护”

是否允许律师做骑墙式辩护,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法院,包括中级法院,不允许律师做骑墙式辩护,也就是说律师在法庭上要么做无罪辩护,要么就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如果律师做骑墙式辩护,法庭会当庭要求律师必须二选一。

这个问题,早在2010年《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允许骑墙式辩护; 2020年修改后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了该规定。

在律师做骑墙式辩护的情况之下,被告人就面临一个选择:是采纳律师的意见,还是做认罪认罚。

如果采纳律师的意见,律师的无罪意见一旦不被法院采纳,那么被告就失去了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一定要与被告人提前做好沟通,征求被告人的个人的意见。

律师在没有把握自己的无罪辩护意见能够成立的情况下,通常的做法是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律师做骑强势辩护。如果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成立,那么被告人当然无罪;如果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不成立,那么被告人不失去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机会。

    

      附: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九条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TAG标签:#辩护律师 #辩护 #骑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