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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在黄金救援期无罪辩护的技术和经验 东吴刑辩论坛||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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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师友,很荣幸回到母校发言:

东吴刑辩论坛||刘录:虚假诉讼案在黄金救援期无罪辩护的技术和经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刑事辩护绝对不是纸上谈兵,好为人师,炒卖概念,必须是用心、用功的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最大化,保障案件受到公正的处理,避免冤假错案。

我今天的分享是关于虚假诉讼案在黄金救援期辩护的技术和经验。既然是经验,我就分享一下我怎么做的就行了。认识我的人可能都知道,我有九起虚假诉讼案无罪辩护获得了成效,有六起是无罪,有两起是半个无罪,有一起是实报实销,其中有两起是为两名律师同行辩护出罪。唯一让我可以值得说的也许就是我在虚假诉讼案辩护的一些经验。黄金救援期是刑辩界对当事人被拘留后到审查批捕期间的一个形象的说法。在这个阶段,对于无罪理由比较充分的案件,我们要展开全方位的阻击,颠覆或者摧毁控方的指控逻辑或者证明、证据体系,案件争取存疑不批捕,人就获得自由,将来无罪基本就可以实现。我给大家分享一下我怎么做的。

一、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或者申请调取未收集到案的无罪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一)、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有要求的。

第一,字数不能少于一万字,展示你的用心和用功。我们试想一下,一万字的法律意见书给办案人员内心的这种震撼和内心确信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他知道你律师这么用功了,这个案子可能真有问题,我要认真审查。

第二,法律意见书结构要讲究艺术。一定要有题眼或者标题,接下来是主要观点、案情简介、具体观点、案例指引、综合意见,最主要的是题眼,就是用一句话把辩点高度概括,但一定要通俗易懂,一针见血,直指要害,比如说:律师没有欺瞒法院,何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借名出借系委托关系,根据民法典924条、925条隐名代理或者间接代理规定,受托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行使权利,并无不当,民事合法行为何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双方基于存在的真实的100万元投资关系形成的同一债权(本金和分红)未清偿完毕,行为人有诉权,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把投资关系债权篡改成借款关系债权,按照民事诉讼案由规定处理,不属于虚假诉讼罪。

第三,语言表达,一定要大道至简,通俗易懂,逻辑清晰,一目了然。

第四,一定要抢占先机。要在公安把案件送到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第一天,要提前把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手续提交过去,让审查批捕的检察官第一时间拿到我们的法律意见书,按照常规的生活经验来判断的话,检察官第一时间会先看律师的辩护意见书,而不是公安的卷宗,这样先入为主,动摇他内心的确信,那么案件出罪的几率就会加大。这就是书面辩护意见。

(二)、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审查批捕阶段,如果存在非法取证尤其是骗供行为,还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律依据就是检规第七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这个时候提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可能好多人没做过,但我提出过两次,都获得了存疑不批捕,一起是一起诈骗案,一起是一起强奸案。这个阶段最大的问题就是骗供,就是笔录和同录不一致的,我没有说的你记录下来了,作为申请批捕的依据,这就是你欺骗我签了字,这就是骗供,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的依据,我们可以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经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发现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讯问不规范,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逐一列明并向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书面提出,要求其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三)、收集或者申请调取未收集到案的无罪证据。

此时侦查机关由于有罪指控惯性、急于求成的心理,往往会忽视嫌疑人无罪辩解,无罪证据的收集。如果律师提交或者申请调取了无罪证据,无罪的理由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摧毁控方的有罪逻辑,就水到渠成。

二、当面发表辩护意见

当面发表辩护意见,就是要约检察官见面,同时要了解检察官律师在提审时他内心的真实想法,他问了那些问题,怎么问的,就可以判断检察官的指控逻辑是什么。要有辩护意见的腹稿,胸有成竹,将观点和理由,用通俗易懂、入情入理的表达方式传达给对方。当然,这个时候可能有对抗,我们说刑事辩护要有极致的专业、高度的智慧、适度的勇气,有时候对抗是必然的,这就是一个常规的观点碰撞,是为了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比如我遇到一个公安办案人员说,你说无罪你在现场啊?我说,那你在现场啊?他说你看到卷宗了啊,我说你的卷宗就一定是真的吗?这就是常规的一个碰撞。接下来,我结合一起为律师同行涉嫌虚假诉讼案无罪辩护成功为例,来说说如何和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

我去会见时,律师同行说检察官说他有虚假诉讼罪的嫌疑,主要理由是三点:

第一,转账凭证的证据在其他案件中出现过,作为还款证据,在这个案件中作为出借证据,他本人也参与了其他案件后续代理,你这就是明知故犯。

第二,事后补签了代理协议和风险告知书,这就是欲盖弥彰,掩盖罪证的表现。

第三,事后(一审判决后)给当事人发了一个短信,说如果是虚假诉讼,就撤诉,这就是心虚的表现。

会见后,我在看守所回来路上,就给检察官打了一个电话,给他分析、解释,表达了意见:

(一)这个证据如果在其他案件出现过,作为还款证据,但在这个案件中作为出借证据,如果律师明知故犯,就是一个自杀式的虚假诉讼。普通的老百姓都会有风险意识,都不会冒这个险。一个专业的律师怎么会犯这种错误哪?因为庭审是公开的,甚至天下皆知,会留下这么多知情人对其指证,谁敢明目张胆,毫不避讳的虚假诉讼?那就说明,他主观上不明知,不知者不为罪,无行为无犯罪。

(二)事后补签代理协议和风险告知书,不是为了掩盖罪证,也不存在欲盖弥彰,恰恰证明代理律师内心坦荡。如果代理律师和当事人共谋虚假诉讼、共同分赃,共同实施虚假诉讼,双方就是利益风险共同体,我们想象一下,如果代理律师闻到了风声,害怕遭受司法打击而中途退出,或者说反水,试图通过补签代理协议让当事人保证自己没有虚假诉讼,而撇清自己责任,让当事人独自背负责任,让自己金蝉脱壳,我们想一下,当事人会不会签字?按照常识和生活经验判断,当事人肯定不会签字的,相反是要死死咬住代理律师,威胁代理人想尽一切办法使大家出罪甚至揭发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之所以同意补签了代理协议,说明在补签协议时当事人还在蒙蔽律师,对代理律师隐瞒虚假诉讼,代理律师此时对虚假诉讼还不知情。

(三)一审判决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之初,代理律师怀疑当事人有虚假诉讼,就给其发了一条短信,如果虚假诉讼就撤诉,但当事人一直没有回应。如果律师共谋参与虚假诉讼,律师不敢发短信询问当事人是否虚假诉讼,否则,当事人会回复这就是你律师共谋、策划的而且会暴露一些隐蔽细节,这对律师来说风险太大。这个时候还敢发短信质疑当事人,就说明律师内心是坦荡的,根本不就知道虚假诉讼真相。因此,这些细节恰恰说明律师没有犯罪故意。我说了上述三个理由后,检察官沉默了一会说,刘律师你说的这些意见我会重视的。两天后该虚假诉讼案以存疑不批捕,人释放,半年后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无罪辩护成功。

    感谢大家,由于时间限制,语速过快,敬请谅解                                 

                                                     

                                                                    刘录律师

                              

                                                                    2023年 7月18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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