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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去世后遗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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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妻子去世后遗产如何分配

2017年8月6日,王甲因车祸去死。其母段某,其夫许某及女儿许某某,共同签订《房产分配协议书》,内容为:“今经王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全体协商,就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东里的房产一处达成如下分配协议:王某之母段某继承全部房产的40%,王某之夫许某继承全部房产的40%,王某之女许某某继承全部房产的20%。以上全部继承人立此为据,永不反悔”。该协议上有三名见证人签字。

2018年12月17日,段某与许某共同出具字据,内容为:“十里堡东里的房产户主王某因已经过世,现全家商定王某之母段某继承王某户产与王某之夫许某各占百50%。立字为据,永不后悔”。2018年12月19日,段某为许某出具字条,内容为:“十里堡东里的房产户主王某因已经过世,我无论份额多少与段某各占十里堡东里的房产的50%立字为据,永不后悔。如在公证处做出违背以上协议的事情后果自负。”许某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上述字据不予追认。

经查,王某与北京市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该房屋,总价款为941490元,王某于2015年12月2日支付了上述购房款。2016年11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发房屋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许某共同共有,各方均认可该房屋系王某与许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现市值为190万元。

现段某将许某和许某某告上法庭,主张各方在《房产分配协议书》系对房屋的全部权属份额进行分割,故其应分得该房屋40%的权属份额,要求由许某给付相应的补偿款。二被告许某和许某某则主张《房产分配协议书》系各方对房屋中属于王某遗产进行分割,此后的字据是许某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应先析出属于许某个人财产后,再按照约定比例分割,同意房屋归许某所有,由许某给付段某和许某某相应的补偿款。

法院判决: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东里的房产归被告许某所有,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段某76万元,给付被告许某某38万元。

2、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该房产系王某在其与许某婚后购买,且登记所有人为其二人共同共有,故该房屋应为其二人之夫妻共同财产。因王某未留遗嘱,上述遗产应按法定遗嘱继承办理,许某、段某、许某某作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合法继承权。各方在继承开始后协商签订《房产分配协议》,各方虽对其中表述内容的理解存在分歧,但均明确表示不申请撤销上述协议,此后段某与许某出具的字据并无许某某的签字同意,且许某某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故《房产分配协议》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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