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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母与儿媳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老人去世子女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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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北京房产律师——父母与儿媳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老人去世子女能否撤销

李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2018年3月25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2.诉讼费依法分担。

事实与理由:李某杰与孙某兰系夫妻关系,周某为其儿媳。2018年7月25日,周某口述,李某涛代笔,书写遗赠扶养协议,李某杰签字,约定李某杰将北京市大兴区T号院及房屋全部赠予儿媳周某、孙子李某聪、孙子李某琪,周某对李某杰及孙某兰养老送终,落款日期在周某的要求下签为2018年3月25日。

协议签订时,孙某兰因脑出血意识不清,无法签字,由李某杰签署。孙某兰因脑出血于2019年11月2日在家中去世。周某于2020年4月与李某杰发生矛盾,离开家不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李某杰认为,孙某兰并未在遗赠扶养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不是孙某兰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对其生效。孙某兰的丧葬事宜及平日花销均由李某杰负担。现李某杰与周某存在较大矛盾,且周某并未履行赡养义务,且李某聪、李某琪尚未成年,无履行能力,故申请法院撤销遗赠扶养协议。

 

被告辩称

李某莉参加诉讼后坚持李某杰的诉讼请求。

李某贵参加诉讼后不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要求按照协议履行。

周某辩称,遗赠扶养协议所涉及的房屋坐落于T号院,共有3排。南边两排是周某与前夫李某贵在婚姻存续期间建设,最后一排是老房。2018年李某贵因向案外人借款20万元为其母亲看病,将最后一排房抵押给案外人朱某德。之后朱某德来要账,李某贵已经失踪两年,周某偿还了20万元债务。当时应李某杰要求,写了遗赠扶养协议,并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此后周某一直居住在T号院。因农村房屋无法办理过户,但此院落房主已经变更为周某。关于赡养的情况,周某一直履行赡养义务,并且为孙某兰养老送终。因李某杰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周某的生活,多次经村委会调解无果。李某杰还曾用刀威胁过周某,派出所有报警记录,故不存在不赡养的问题,结合上述理由,请求法院驳回李某杰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李某杰与孙某兰系夫妻关系,有一子李某贵、一女李某莉。李某贵为孙某兰与其前夫所生,李某贵随李某杰、孙某兰共同生活。孙某兰于2019年11月26日去世。李某贵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分别为李某聪、李某琪。李某杰提交李某涛证人证言及遗赠扶养协议复印件,证明协议实际签署时间是2018年7月25日,日期倒签;协议签订时孙某兰意识不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不产生约束力。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周某给李某杰、孙某兰养老送终,本人将其名下北京市大兴区T号院及房屋全部赠予儿媳周某、孙子李某聪、李某琪。

周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借款合同》、《借据》、收条,证明2018年4月8日李某贵与周某协议离婚,2018年6月7日,李某贵(借款方)与朱某德(贷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据》,约定因给母亲治病,李某贵向朱某德借款20万元,李某贵将T号房屋作为抵押,《借据》上有李某杰的签字。2018年8月30日,朱某德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李某贵前妻周某还款20万元,从今与李某贵无任何债务关系。周某提交上述证据证明其在与李某贵离婚后,于2018年8月16日代李某贵偿还朱某德借款20万元,应李某杰要求,并于当日签订了案涉遗赠扶养协议。李某杰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借款与遗赠扶养协议没有任何关系。

周某提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的遗赠扶养协议复印件,上面有李某莉的签字及捺印,李某莉称签字时间是在2020年7、8月份。户口簿显示2018年8月17日,大兴区T号户主变更为周某。

在2020年12月13日庭审中,李某杰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赡养协议,可以分院居住。周某表示愿意继续尽赡养义务。

李某杰2021年4月7日遭遇车祸,2021年4月17日死亡。

李某莉在庭审中提交了李某杰住院医疗费票据复印件、网络购物凭证、办理李某杰后事费用票据及证人证言,证明对李某杰生前进行赡养,死后处理后事,周某并未尽到赡养李某杰的的义务。周某对除了网络购物凭证以外其余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周某称李某杰发生交通事故时2021年4月7日至去世时2021年4月17日,医疗费是肇事方垫付的,其余的费用如购买日用品是其负担的。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莉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交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李某杰诉讼中主张遗赠扶养协议中孙某兰的签字系其代签,不对孙某兰具有约束力。因孙某兰已经去世,且李某杰及李某莉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案涉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孙某兰于2019年11月26日去世,可以认定孙某兰去世时间发生在周某居住在T号院期间,周某对孙某兰生前尽到赡养义务并积极处理后事。2020年12月23日庭审中李某杰表明其愿意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愿,李某贵亦认可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不同意解除,可以认定周某在搬离T号院前对李某杰进行了赡养。李某贵向案外人借款20万元将T号院房屋予以抵押,上述20万元由周某偿还。

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周某在李某杰生前积极保全T号院的房产,保障了李某杰生活的安居与稳定,较好地履行了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李某莉虽处理了李某杰的后事,但是不否定周某对赡养李某杰、孙某兰所做出的贡献。案涉的遗赠扶养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符合解除的条件。李某贵作为李某杰的继承人,其要求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履行,应当视为放弃了在本案中主张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权利。故对李某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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