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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登记人起诉男方腾房案例 房产纠纷律师——夫妻男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女方父母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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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房产纠纷律师——夫妻男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女方父母名下,后登记人起诉男方腾房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搬离原告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陈某杰原系被告赵某鑫岳父。被告赵某鑫同原告女儿结婚后居住在原告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内。2022年2月14日,被告与原告女儿经法院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多次敦促被告尽快从该房中搬离,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搬出。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一家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对原告就该房屋的所有权造成侵害。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子是我父母让我在这居住的,我父母与原告有诉讼,目前诉讼还在审理中。

 

法院查明

2016年6月23日,陈某杰之女陈某涵赵某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赵某昊2021年3月2日,陈某杰与北京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住宅类),购买顺义区×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该涉诉房屋登记在陈某杰名下。陈某涵赵某鑫赵某昊一直在涉诉房屋居住。

2021年12月16日,陈某涵起诉赵某鑫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2月14日,本院依法出具调解书,调解双方离婚。该案庭审中,陈某涵主张涉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由陈某涵赵某鑫各分得二分之一,后因涉诉房屋可能涉及他人利益,陈某涵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2022年2月23日,赵某贤郭某赵某鑫父母)起诉陈某杰合同纠纷一案,赵某贤郭某主张双方系借名买房,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支付涉诉房屋相关款项及利息。在该案庭审中陈某杰不认可赵某贤郭某主张的借名买房,认可涉诉房屋购房款共计343万多元,其中赵某贤郭某出资331万元,赵某鑫陈某涵夫妻共同财产出资10万元,陈某杰出资24 772元;装修时赵某贤郭某支付陈某涵30万元(包括契税48 646.52多元)。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案庭审中,陈某杰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中,明确记载其证明目的是赵某鑫陈某涵因考虑赵某昊的上学问题借其名义购买涉诉房屋,而不是赵某鑫父母借其名义买房;陈某杰亦认可其不是涉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认可是借名买房人,但该涉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赵某鑫陈某涵赵某昊陈某杰陈述其以排除妨碍纠纷起诉赵某鑫,是因为其本人现在是不动产权证上的房主,其认为赵某鑫陈某涵已经离婚了,在一起居住不方便。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是指非法、不正当地妨碍了权利人对物权的行使。妨害包括尚未发生但却必然发生的妨害、正在发生的妨害和已经发生的妨害。对于尚未发生但却必然发生的妨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对于正在发生的妨害和已经发生的妨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构成上述请求权的要件包括:第一,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第二,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具有可能性。第三,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第四,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了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

本案中,依据原告陈某杰提交的证据目录及当庭陈述,法院可以推导出陈某杰自认赵某鑫系涉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之一),而其本人仅是名义所有权人,且根据之前案件庭审笔录中双方确认的事实,该涉诉房屋的大部分购房款及装修款均系赵某鑫父母支付,在此情况下,陈某杰仅在涉诉房屋名义所有权人主张赵某鑫造成妨害,要求其搬离涉诉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陈某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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