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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案件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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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涉嫌强奸案件成功案例

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指控在酒店房间内被伍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邓明毅律师担任伍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阅读卷宗材料后向检察机关提出不应起诉伍某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对伍某作为不起诉决定。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指控伍某犯强奸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尚未经证实属实的陈述,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本案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应对伍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目前证据上只得被害人一人的陈述指控伍某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其陈述笔录来看,其与伍某开始发生性关系时有语言上以及肢体上的轻微拒绝,但这更像是半推半就的态度,后来被害人配合更换性交姿势、地点(从床上转移至卫生间内),发生完性关系后又在床上玩来大约一小时的手机游戏才离开,实在难以认定为强奸犯罪。而且从**酒店的监控视频截图可以看到,被害人是05时30分许去到**酒店大堂,由伍某带其进入705房。当天8时37分许,被害人在伍某的陪同下乘坐电梯离开酒店,当时并没有任何异样的痕迹,不符合被实施性侵的反应特征。另一方面,被害人在当天上午离开**酒店后并没有报警,直到当天晚上才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不能排除被害人是基于家长压力才报案诉称被强奸的可能性。由此可见,被害人关于被伍某实施强奸的陈述疑点重重,证据效力较低,本案又没有DNA检验报告、身体损伤报告等任何证据予以印证被害人的陈述,依法应不予采信。

从伍某的供述和辩解来看,伍某在归案后的前次份接受讯问时采取的是回避态度,对公安民警的讯问大多以“不清楚”、“不记得”回答。直到案件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伍某的讯问笔录中详细交代了案发当晚与被害人联系、见面的经过,并且坚称在**酒店705房内没有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因此,从伍某的供述和辩解来看,伍某由始至终没有供述过在案发当晚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更加没有供述强行对被害人实施性侵。

尤为重要的是,根据伍某的讯问笔录以及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当伍某带着被害人进入**酒店705房内时,除了伍某外,还有其他两名男子在房间的另一张床。在被害人在浴室洗完澡后,房间内又多了一名男子。也就是说,该房间内除了伍某,还有其他三名男子在现场。假如伍某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那么在场的其他男子应能察觉。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查明上述三名男子的身份情况并对他们进行调查取证,以查清伍某是否存在强奸行为,而不应仅凭被害人一人的陈述就武断指控伍某涉嫌强奸犯罪。然而,公安机关仅收集了罗某某、梁某某两人的证词附案,其中罗某某表示其是帮朋友开的房间,自己并没有入住过房间内。而梁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而被羁押于看守所,其辩称没有认识伍某,也没有入住**酒店705房。

综上分析,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伍某在案发当晚与被害人曾发生性关系,指证伍某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更是只有被害人疑点重重、未经查证属实,且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佐证的陈述,本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此,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对伍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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