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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羁押期限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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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意见:

公安侦查羁押期限有多久?

1、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至案件侦查终结的期限,公安须在此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经侦查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出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若认为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

2、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比较复杂的,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在延长1个月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例如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等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经延长1个月、2个月后还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在申请延长3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就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延期审理。因此,除非特殊原因,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7个月。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8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7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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