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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鞋在校大学生被以诈骗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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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炒鞋在校大学生被以诈骗罪判刑

近年来,限量发售的球鞋受到年轻人追捧,不少大学生参与所谓的“炒鞋”。“男孩一面墙,堪比一套房。”“10年前你错过炒房,5年前你错过炒比特币,现在你还要错过炒鞋吗?”“原价1500的球鞋能炒到48000;炒鞋可以月入10万……”这类一夜暴富的传说,让部分年轻人对“炒鞋”心驰神往。事实上,其中杠杆资金带来的金融风险以及饥饿营销、虚假交易、制假售假等套路层出不穷,不论是“鞋圈”大佬还是新手,“翻车”的并不鲜见,甚至有部分“炒鞋客”走向违法犯罪。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收取他人137万元购鞋款后挥霍一空的“炒鞋客”小严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本案中,热衷“炒鞋”的小严从一名大学生变成了罪犯,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年轻人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财富观,避免落入人为制造稀缺的消费主义陷阱。

二手网站相识的“鞋圈”大佬

“我与小严是2019年4月通过某二手网站相识,相熟后互相添加了微信。闲聊中,他透露自己在鞋圈资源很多,美国、韩国等地都有他的专业买手,在成都有一家实体店,还有一辆兰博基尼的豪车。我就觉得这个人在鞋圈很有能量,也向他咨询了很多投资球鞋的方向。”被害人黄某说。

在小严给了被害人黄某投资建议后,还是在校大学生的黄某对于小严“鞋圈”大佬的形象更是深信不疑。2019年5月,黄某主动向小严询问部分限量球鞋的价格,发现小严货单中的球鞋单价比市场便宜了上千元。觉得有差价可图,黄某立马网上发布了售卖限量球鞋的广告。

很快,黄某便接到了很多“散户”的球鞋订单。收到货款后,他便向小严购买相应的款式球鞋,不到3个月已向小严转账购鞋款137万元。但是到了约定的发货时间,小严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按时发货,黄某心里慌了。

2019年6月底,黄某到小严的老家想要找到小严本人问清楚,但是小严却避而不见。10天后,黄某终于在其老家的火车站找到小严本人。两人在火车站补充签订了书面购鞋合同,黄某再次支付了部分尾款。小严向黄某在武汉的客户小陈发了包裹。可是让黄某没想到的是,客户小陈在收货后却告诉黄某,所谓的限量版球鞋竟是假货。此时,黄某才意识到自己遇到了骗子,遂向警方报警。

报复性消费填补内心恐慌

什么时候察觉到对方是骗子?“我一共向小严买了450双左右的期货球鞋,只有6双武汉的球鞋发货了,而且还是假货。他不发货的理由也是千奇百怪,还躲着不见我。我也问了圈子里的人,根本没这号人,不像他自己吹嘘的那样。”黄某说。

“3个月中,小严几乎没有任何发货,那你为何还要继续向小严订货?”警方问黄某。

黄某说:“因为鞋圈有自己的规则。我买卖的鞋子都叫做期货,也就是还没有官方发售的鞋子,鞋子发售之后还需要经过物流、海关等,所以我们约定了在官方发售后28天内发货。小严就是打了这个时间差,让我一直对他保持信任,在7月初才反应过来自己被骗了100多万。”

在讯问中,小严称自己并未诈骗黄某,他已经将购鞋款都转账给了其上游的渠道商,甚至向警方说出了数个“鞋圈”知名炒鞋商及具体转账金额,同时向警方表示,自己在北京与成都均有实体店股份,可以退还被害人黄某一半的购鞋款,还虚构其受唐某指使“拖货”欺骗黄某,并约定与唐某按四六成分账。

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小严自称有股份的店铺员工根本不认识小严,小严也根本没有任何实体店股份,没有向所谓的上游炒鞋商支付“炒鞋款”。

此时的小严方向警方道出了实情,他交代说:“我编造实体店的股份是想营造出我能够还上黄某钱的假象,这些鞋子的钱我也没有转给上家,只是向他们询问了一下。至于唐某也是我编出来的,我转给他1.3万元,是因为他自称能够清除微信、支付宝记录,不被警方调查。”

问及百万余元的钱款去向时,小严称骗了黄某后,只能通过报复性消费填补内心的恐慌。花10万元买了辆二手宝马车,花了1万元网购了宠物狗,花了七八万元购买鞋子、衣服,花了六七万元招待朋友……“2019年6月的消费堪称灾难式,花钱特别厉害,就像中了一百万奖券一样。”小严回忆说。

“鞋圈”大佬竟是在校大学生

 

在调查中,小严的真实身份渐渐浮出水面。1999年出生的小严是某高等专科学校的大四学生,案发时其正在某医院实习,实习工资每月仅有1400元,根本无力承担起其高额消费。据小严自述,其13岁开始接触“鞋圈”,16岁时成为了某知名贴吧的吧主,认识了很多和他一样喜欢玩鞋的人,渐渐进入了“鞋圈”。

谈到这里,小严的父亲眼眶湿润地说:“我是个普通的工人,月薪也就两千六七,他妈妈身体一直不好,偶尔出去做个零工。我们住的房子都是政府的公租房,家里是没什么收入的。说实话,我对孩子关心不够,只是听说他之前有过自杀的倾向,是他妈妈带去医院看病的,具体情况我也没多问。”

虎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小严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规则阐释

“空手套白狼”可认定为诈骗罪

庭审中,被告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不是在交往之初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主审法官认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此两者存在诸多共同点,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

就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来说,两罪客观表现形式的差别在于行为人作案时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但是并非所有签订合同进行的诈骗都能够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犯罪中的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客观存在,应当体现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市场交易的特点。行为人单方面借助合同文本获取他人信任,借以骗取财物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能看作是普通诈骗中不同作案方式、手段中的一种。

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小严从事球鞋买卖的相关市场经济活动,其并无向被害人交付球鞋的能力,也并未为履行合同做任何的准备,在3个月期间先后诈骗被害人数十笔,无一笔真实交易,不具有市场交易的特点。同时,从主观上来说,根据被告人小严的供述,其诈骗被害人的部分钱款被其报复性消费所挥霍,故其并无交付球鞋的意愿。因此,本案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点  评

注重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  庄绪龙

 

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这是因为,不管从入罪标准还是法定刑设置方面,诈骗罪都明显高于合同诈骗罪。因此,准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对于定罪量刑工作具有基础性价值。

在理论上,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其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从法条竞合分析的视角,合同诈骗罪其实也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在1997年刑法修正时,立法机关考虑到合同诈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犯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此,“合同”是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缺少“合同”这个基本构成要素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当然,在合同的范畴上,其既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协议,合同的形式在所不问。其二,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从立法精神和规定分析,如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就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换言之,如果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的,也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三,“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如果被害人陷入认识而作出财产处理但与行为人和被害人订立的合同无关,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法院认定行为人小严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是准确的。因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在本质上,本案行为人之所以能够骗取被害人数额高达百万的财产,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合同”只是诈骗的幌子,因此本案认定为诈骗罪定性准确。

另外,还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素未谋面,诈骗行为是通过网络进行沟通。互联网时代,技术的发展让人们的社交方式发生了质的转变,从短信到QQ、微信,从论坛到博客、微博,再到抖音、快手,社交软件的不断迭代,让人们交往更加便捷,当代的青少年也成为了“互联网原住民”。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恰恰如此,虚拟社交成为他们的生活日常。

虚拟社交让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呈现出超地域性、隐匿性,进入缺少监督“陌生人社会”状态。但是虚拟绝不意味着不受约束,互联网也绝非法外之地。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安全感需要以诚信为底色、以法治为基石。

■编  后

炒鞋“低龄化”应引起警惕

作为流水线上的工业品,球鞋本身并不具有稀缺性,更不具有“投资属性”。但是在限量爆款、明星联名的营销手段加持下,受到消费主义与粉丝文化的双重影响,不少年轻人开始涌向炒鞋市场,幻想着通过炒鞋一夜暴富。

低龄化成为炒鞋市场的显著特征之一。本案被告人小严与被害人黄某就均为在校大学生。事实上,年轻人的经济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都较弱,对于“炒物”类的资本游戏更应当敬而远之,不能抱着短期致富的心态盲目跟风进入市场。学校教育中,应增加基础财富管理教育,引导学生形成健康、积极的财富观。

此外,价格管理、金融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于此类投机市场的监管;销售平台、品牌商应当避免饥饿营销,合理限定销售价格,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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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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