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6日,金某以田某1、贺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宁010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田某1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贺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田某1、贺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2019年8月8日,田某1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赠与田某2相关财产条款的约定。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8)宁0104民初12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田某1的诉讼请求。田某1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田某1与金某于2015年签订协议约定2个挖机、4个工程车、装机、油罐车、压路机、平板车、酒水车、皮卡车全部属于田某2所有,田某1对上述车辆及设备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田某1每年给付田某2车辆使用费50万元,同时田某1与金某又于2019年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再次约定田某1名下及公司名下的所有车辆(包括2台挖机、2辆工程车、2台装载机、1辆油罐车、1辆压路机、1辆平板车、1辆洒水车、1辆皮卡车)均归田某2所有,田某1对上述车辆只有使用权,并自2015年2月23日起每年支付田某2租金50万元,该约定是田某1与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田某1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田某2 2015年2月23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车辆租赁费300万元(50万元/年×6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田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田某2车辆租金300万元。上诉人田某1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二、本案性质上就是婚姻家庭纠纷,分割家庭财产,一审法院却适用商事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对本案进行审理。被上诉人田某2主要辩称意见:二、关于田某1所谓一审人民法院在《婚内财产协议》适用法律问题及其受到欺诈胁迫的说辞,以及其经济困难濒临绝境的说辞,完全是其对法律的曲解和其一贯的毫无诚信的人性在案件中的延伸。【二审判决】
一、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未出具有效证据证实2015年签订的《资产转让》、《资产证明》上约定的部分工程车上诉人已于2016年、2017年陆续变卖,且2015年田某1与金某签订的上述协议约定2个挖机、4个工程车、装机、油罐车、压路机、平板车、酒水车、皮卡车全部属于田某2所有,田某1对上述车辆及设备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田某1每年给付田某2车辆使用费50万元,后田某1与金某又于2019年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再次约定田某1名下及公司名下的所有车辆(包括2台挖机、2辆工程车、2台装载机、1辆油罐车、1辆压路机、1辆平板车、1辆洒水车、1辆皮卡车)均归田某2所有,田某1对上述车辆只有使用权,并自2015年2月23日起每年支付田某2租金50万元。上述约定是田某1与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田某1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田某22015年2月23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车辆租赁费300万元(50万元/年×6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
本网站 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