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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分析 | 简要说明民商事诉讼中法院主持调解下的罚则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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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诉讼实务中,律师代理的案件多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或以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撤诉的方式解决争议。本文简要释明了法院诉讼中调解时常见的关于罚则的约定,分析设定罚则背后的法律基础,以期在为己方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的同时促进双方当事人完成调解,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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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分析 | 简要说明民商事诉讼中法院主持调解下的罚则应用

法律基础

人民调解平台网()对调解是这样定义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在符合调解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调解。调解分为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即是指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对相对简单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由人民法院委托社会人士,以调解的形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形式。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调解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贯彻调解原则所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商事纠纷,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

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事项合议拟定调解内容制作调解协议,这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8-160条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总体叙述,调解协议本身亦包含在广义的协议之中;达到足以实际履行条件的协议,可以确实的减少乃至消除确认调解协议及申请执行等额外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必要的金钱以及时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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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分析

通常情形下,在双方当事人进入调解协议项磋商阶段时,双方对主义务已达成了共识,而当事人(尤其是履行义务的一方)对“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部分——例如延迟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等,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申请执行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之履行具有极高的抗拒程度。因此,在磋商中,代理人可以将该部分金额的支出(及支出可能)对主义务履行方充分释明,并计入未按时全面履行义务的罚则之中;同时对被代理人以平等、公平、效率等角度完全的说明调解方案,最终藉由法院当庭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固定下来,成为双方履行调解协议的依据与保障。此处列举两个例子供读者参考:

其一,以诉讼费用作为罚则。“如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则由被告全部负担”。在诉讼费用双方平均负担的情形下,以诉讼费用作为罚则,既无需被告方即时支付,又为原告方保留了追回该部分诉讼费用的可能。

其二,以完成验收作为罚则。“如被告未按时维修完毕或第三方未验收通过,则原告于完成验收后xx日内履行合同款给付义务”。因该义务的履行涉及行为,比照“确定日期”的给付时间计算方式,将第三方验收作为原告方履约的时间起算点,更有利于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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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总结

综上所述,对协议中相关条款附加履行的条件及期限,应是代理人签署委托合同后妥善准备的“委托事项处理方案”之一,也是代理人尽职代理要求下的一项必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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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1号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8号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骆昇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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