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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分析 | 胎儿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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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分析

法条分析 | 胎儿权益的保护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案     例

案例一:小A怀孕时感到不舒服到县医院去做检查,因县医院用药不当,导致小A早产,致使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小A也因此身体受到伤害。小A和胎儿是否能向医院主张权利?


案例二:小C和小D结婚,婚后小C怀孕,小D的父亲与小C签订协议,赠与小C的孩子10万元,并于当日给付小C 10万元,但是孩子出生后,小C和小D就协议离婚,小D的父亲要求小C返还已经10万元,认为支付10万元的时候小C的孩子尚未出生,与小才C孩子的赠与协议无效。

(案例引用真题)

笔者观点

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之规定,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所涉及的事项与胎儿利益相关的时候,胎儿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中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资格包括继承权、健康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胎儿自受胎起便享有上述民事权利能力,只不过需其监护人(父母)代为行使上述权利。需要注意是,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有附加条件的: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活体,则胎儿自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视为胎儿自受胎时便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且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父母在胎儿未出生前代胎儿行使权利能力所得利益需要返还。

案例一,小A因为医院的失误导致早产且造成身体伤害,毋庸置疑小A是有权向医院主张侵权责任的,那么小A的胎儿能不能主张呢?我们看胎儿享有民事权利的附加条件是否成就?胎儿在娩出时即为死体,故胎儿自始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小A不能以胎儿的名义向医院主张侵权责任。但是假如小A的胎儿出生时是活着的,在保温箱里呆了十几天后仍未抢救回来去世,此时小A是有权代胎儿主张侵权责任的。

案例二,小C的孩子已经顺利出生,那么孩子自始至终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且赠与的财产已经转移,故小D的父亲与小C的孩子之间的赠与协议有效。

以上内容您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付子爱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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