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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赠与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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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与李某是一对合法夫妻,登记于2002年。在婚姻存续期间,杨某通过网络与张某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情人关系。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杨某多次通过手机、信用卡转账给张某,累计金额达29万元。妻子李某发现后,于2021年8月将杨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杨某、张某返还财产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婚外情赠与是否有效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的“赠与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杨某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李某的同意,多次转账给张某,其行为侵犯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杨某在于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杨某向张某的金钱赠与行为是基于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认定其赠与行为无效。

另一焦点在于应当返还金额的认定。

       张某辩称杨某所赠与的款项即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有一半的财产权,李某无权追讨全部的赠与款项。

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取得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全部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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