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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签协议将智力残疾老人房屋赠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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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法院:违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赠与合同无效

监护人签协议将智力残疾老人房屋赠与自己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蒙向东

智力残疾老人的监护人自行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老人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自己。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遗赠纠纷,并判决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原告凌先生与凌大爷系叔侄关系。爷爷奶奶生育了凌大爷、凌二爷(凌先生之父)和凌老太三位子女。凌大爷因自幼智力残疾,经鉴定智力仅相当于8岁儿童,在其父母去世后,由凌二爷接至家中照顾。凌二爷去世后,2017年2月,凌老太瞒着凌先生向法院申请宣告凌大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为监护人。当年5月法院判决后,凌老太随即将凌大爷接走并送至养老院。2021年,凌先生才得知凌大爷去世、案涉房屋赠与监护人、过户等事宜。凌先生认为,凌老太的行为已违背监护人职责,且侵犯了自己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请。

被告凌老太辩称,其系凌大爷的姐姐。作为凌大爷的监护人已尽到了全部的抚养义务。凌大爷作为残疾人,有很多基础疾病,每月只有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费,都是自己在承担另外的生活、看病开销。另,案涉房屋是父母遗产,凌大爷长居于此。在凌二爷去世后,凌先生甚至提出要与凌大爷争夺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并曾欲将案涉房屋出卖。后经法院判决,案涉房屋才归凌大爷所有,凌大爷需向其他兄弟姐妹支付的折价补偿款是凌老太代为支付的。凌大爷为报答上述付出并防止凌先生的骚扰、侵占等,2020年将案涉房屋赠与凌老太。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凌老太已向相关工作人员披露凌大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为其监护人等事宜,故赠与、过户等行为均为有效。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凌大爷经法院判决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凌大爷曾经鉴定,其智力相当于8岁,且无法处理缴费、就医等事宜。凌大爷应无法理解赠与房产的法律后果、不具备作出赠与价值较高房产的相应行为能力。

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凌老太作为凌大爷的监护人,接受凌大爷赠与的行为并非为维护其利益,故不应处分凌大爷的财产。法院最终判决凌大爷与凌老太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宣判后,凌老太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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