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律师解答>法律顾问解答>律师文集>“假结婚”却“真担责”

“假结婚”却“真担责”

法律知识站 人气:1.66W

婚姻本应是一项携手一生的的承诺,是相互爱慕的结果和责任的选择。但在被多种利益竞相追逐的当下,尤其是在部分实行住宅、汽车限购的地区,婚姻关系与户籍制度相勾连,逐渐被当作一种“财富筹码”,变为一种被随意利用的“政策工具”。然而,借着“婚姻”的空壳,游走在法律制度的“盲区”,也意味着可能要承担人财两空、信用受损等不可控的种种风险。

“假结婚”却“真担责”


案情引入1







2016年10月,黄某想要在上海买房,无奈不满足购房资格条件。后得知其朋友陈某的妻子王某已连续缴纳满5年社保,拥有购房资格,便朋友商量能否借王某一用,通过“假离婚”“假结婚”来实现自己买房的目的。陈某同意了黄某的请求,于是黄某与妻子耿某离婚,陈某与妻子王某也离了婚。离婚的次日,黄某与王某就登记结婚,成了法律上的夫妻。


2017年3月22日,黄某与S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黄某向该银行借款981万元用于购置上海市一套房屋,并将该房产抵押给该银行用于借款抵押担保。2017年3月30日该房屋被过户至黄某与王某名下,二人共同共有该房产,同日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权利人为S银行,抵押人为黄某与王某,抵押债权金额为981万元。


2017年6月1日,该银行将981万元汇入房屋出卖方账户。2018年7月11日,黄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所购房屋归黄某所有,该房屋所有房贷由黄某归还,黄某与王某并将该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同日,黄某与王某登记离婚。2018年7月12日,双方各自与原配偶耿某、陈某复婚。黄某、王某与S银行签订的《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协议(变更抵押物共有人)》,确认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2019年10月,该房产变更登记至黄某一人名下。


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黄某每月都按时归还房屋贷款。然而,在2019年12月15日,黄某死亡。S银行认为,案涉房屋购买于被告王某与借款人的婚姻存续期间,系共同夫妻债务。耿某与借款人黄某于2018年7月13日登记结婚。故S银行要求王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归还贷款剩余本息合计895余万元;黄某等其他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引文注释:1.(2020)沪0112民初44550号


法院观点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原告S银行与黄某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借款人黄某已死亡,且未按约还款,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支付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其次,系争借款发生于黄敏与被告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黄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约定系争债务由黄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并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王某主张权利。王某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可向黄某遗产的继承人主张追偿。


涉案法律问题






01 .“假结婚”有效吗?

有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除去这三种情况,婚姻都是有效的,没有“真”或“假”一说。同时,所谓的为了买房等利益“假结婚”形成的婚姻关系也是不可撤销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王某既未受到胁迫,也不存在可以被法院宣告为婚姻无效的情况,因此,尽管她跟黄某之间没有所谓的“夫妻情感”,但在法律上,依然要为与其结婚的行为负责。


02. 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可否免除另一方还款责任?

不可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也应当共同偿还。离婚夫妻偿还共同债务,原则上先使用共同财产予以清偿,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由夫妻双方协议清偿。但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一样,双方离婚时关于债务处理的协议仅具有对内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在本案中,银行贷款属于黄某和王某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二人具有共同清偿责任。虽然二者在离婚时已经签署协议对该债务作出处理,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故王某仍有义务归还银行欠款,但可以在归后向黄某的遗产继承人追偿。


03.王某是否可以要求银行通过抵押物抵顶债权?

不可以。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不能强求债权人必须通过抵押物抵顶债权的方式清算债权。因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其价值在于保障抵押权人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亦未排除债权人选择以金钱等其他方式获得债权清偿的权利。且债权人是否怠于行使抵押权,债务人应否对逾期利息承担偿还责任,如何适用减损规则等问题,都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全面分析后,再予判定2


本案中,S银行首先要求判令被告王某与黄某的遗产继承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如上述被告届时不履行各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可与被告协议,以抵押房产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引文注释:2.(2020)黑民终147号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TAG标签:#担责 #假结婚 #